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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周棋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鄂江岸知民初字第00076号
案件名称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周棋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周棋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知民初字第00076号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开发区西蒙路1号。

法定代表人哈维尔·多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环(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棋志,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柳晓军(一般授权代理),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的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棋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及邮寄费20元,共计170元由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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