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知民初字第00076号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开发区西蒙路1号。
法定代表人哈维尔·多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环(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棋志,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柳晓军(一般授权代理),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的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棋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及邮寄费20元,共计170元由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