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31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马龙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谢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
被告:邹城市满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峄山南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满盼盼。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城市满圆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