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506号原告:余煌,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蒋辉,广东鲲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友龙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邓伦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晓,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友龙家具有限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名称为沙发(DL681#1+3+贵),专利号为ZL201330443548.X]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原告余煌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余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煌撤回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余煌负担。
原告余煌多预交的诉讼费2970元(已预交的4920元减去应交的1950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