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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何东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嘉桐知初字第3号
案件名称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何东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何东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知初字第3号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中国。

委托代理人:倪广权,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东升,系浙江省桐乡市振东新区副食品市场341号东升副食品批发部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李海军、蔡先送,浙江新台州(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东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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