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552号之一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小丽,女,199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宏盛,浙江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丽、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力烽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