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95号原告:郭世友,经商。
委托代理人:季倩倩,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安伟,义乌市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俊波,经商,系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d3-7943号商位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金星,浙江星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碧佳,浙江星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世友与被告蒋俊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世友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世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郭世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