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335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泽县供销大楼,住所地:深泽县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张景波,深泽县供销大楼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伟,河北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泽县供销大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减半负担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