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中知初字第3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翠凤,系莱芜市大海超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翠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