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国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军,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
授权代表:JerryDonald。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前民初字第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国宏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要营业场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在北京市朝阳区,其要求将案件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