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知初字第57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建云,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作斌,系龙口市新嘉百惠便利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姜作斌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姜作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