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324号原告蔡建平,女,汉族,1956年5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代理人孙飞舟,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系原告蔡建平儿子。
被告杨金建,系锦江区金升达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业主。
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受理原告蔡建平与被告杨金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蔡建平在缴纳诉讼费前,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金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蔡建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金建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建平撤回对被告杨金建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