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141号原告上海波顺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一清。
委托代理人陆伟勤,上海市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圣泰雪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彩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波顺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圣泰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波顺服饰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波顺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25元,由原告上海波顺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陆凤玉审判员 徐燕华审判员 胡 宓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