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知民初字第00027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帅、徐春雷,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安区传锐食品商行,经营者文继娟,女,1984年10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84********,汉族,住安徽省寿县众兴镇新店村瓦房组,经营场所江苏省无锡市广益星苑**号-3。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崇安区传锐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烟台张裕��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崇安区传锐食品商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3元减半收取301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