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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与吴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5知民初243号
案件名称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与吴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吴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243号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中泰国际广场第****商铺。

法定代表人:应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华,广东右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瑛,女,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作平,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瑛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芳审 判 员  王彦懿人民陪审员  杨晓春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姜黎青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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