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927号之一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郑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迎,男,199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因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陈迎已履行,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兴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杨晓晨书 记 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