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知民初字第0030号原告朱少琦,男,汉族,1960年4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11960********,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庄泉东路*号。
委托代理人邵鋆、朱清韵,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建丰,系崇安区华东商贸城诚景五金经营部业主,经营场所江苏省无锡市华东商贸城1075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少琦诉被告应建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朱少琦以双方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少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少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朱少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