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知民初字第72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浩。
委托代理人:杨恩泽、江秀峰。
被告:孔维珍,系广州市番禺区石基维锋计算机店的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孔维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