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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歌兰化妆品有限公司与维布络安舍(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054号
案件名称广州歌兰化妆品有限公司与维布络安舍(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歌兰化妆品有限公司,维布络安舍(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美丽有我化妆品销售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歌兰化妆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森,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志雁,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维布络安舍(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拿甘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婧,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锦富,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美丽有我化妆品销售部。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投资人:李敏。

委托代理人:范锦清,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爱静,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歌兰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兰公司)与被上诉人维布络安舍(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布络安舍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美丽有我化妆品销售部(以下简称美丽有我销售部)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歌兰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维布络安舍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歌兰公司申请撤诉是该公司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歌兰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上诉人广州歌兰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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