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知民初字第2号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高新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及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甄恩明,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茭菱中路支行。
住所:昆明市茭菱路**泰晤士大道**商铺**。
负责人李瑾瑜。
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茭菱中路支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茭菱中路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