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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欧普电器有限公司、吴仕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418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欧普电器有限公司、吴仕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欧普电器有限公司;吴仕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418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

委托代理人:余延华,男。

委托代理人:程联明,男。

被告:嘉兴市欧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高志祥。

委托代理人:叶志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仕根(上海市金山区吴仕根建材店业主),经营场所上海市金山区。

本院受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欧普电器有限公司、吴仕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嘉兴市欧普电器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故意创设连接点将本案诉至本院,本案应移送至嘉兴市欧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经查,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主张被告吴仕根实际经销了被控侵权商品,并提交了初步证据。

而吴仕根经营的上海市金山区吴仕根建材店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经营地为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龙胜东路XXX弄XXX号,该登记地址具有公示效力,应视为其住所地。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本院对在上海市金山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有管辖权。

现原告选择在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嘉兴市欧普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八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嘉兴市欧普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未预缴),由被告嘉兴市欧普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孙 谧代理审判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季禛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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