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中民初字第376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铁西南路53号。
负责人:董文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斌,山东众成仁和(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大云。
委托代理人:陈国升,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诉被告田大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田大云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