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神捕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韧。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志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代理人:王志佳,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艳,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神捕电器有限公司(下称神捕电器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胡志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3027XXXX.7)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5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胡志强虽起诉称神捕电器公司制造并在互联网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其提供的初步证据仅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出具的对互联网上相关网页进行公证证据保全的公证书,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广东省佛山市系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或与本案纠纷存在其他关联,且神捕电器公司的住所地也不在广东省佛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不具有管辖权。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神捕电器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4年12月21日才正式受理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民事案件,而本案的立案受理时间是2014年12月16日,故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胡志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胡志强起诉时提交由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出具的(2014)粤佛顺德第53283号公证书,以证明在神捕电器公司在互联网上销售涉嫌侵权产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胡志强起诉时向原审法院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地在广东省佛山市,神捕电器公司的住所地亦不在广东省佛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原审法院在受理本案后,经审查认定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正确。
综上所述,神捕电器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神捕电器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符 容代理审判员 吴 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