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192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庆。
委托代理人肖强、刘晶晶,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云杰便利店,经营者:段运杰。
被告杭州锋奇光动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云杰便利店、被告杭州锋奇光动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