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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乐园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长民三初字第91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乐园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乐园二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三初字第91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斌,男,汉族,1982年3月3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乐园二店。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乐园路与万福街交汇处门市房***号。

代表人:冯大维,经理。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乐园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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