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46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高力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李先堂。
委托代理人汪登潮,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陈靖,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亚龙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李亚娟。
委托代理人肖松明,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钊。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博昌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林文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松明,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钊。
被告成都世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世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松明,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钊。
被告成都市斌盛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法定代表人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松明,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钊。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高力威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亚龙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博昌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成都世新玻璃有限公司、成都市斌盛玻璃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根据东莞市亚龙玻璃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作出(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46-1号事裁定,中止本案诉讼。
2015年5月12日,佛山市顺德区高力威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佛山市顺德区高力威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高力威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合计4950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高力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