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知民终字第000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泗洪县双沟镇醉沟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朱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海,泗洪县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继泽,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泗洪县双沟镇醉沟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醉沟酒业)因与被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知民初字第0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醉沟酒业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醉沟酒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醉沟酒业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0元,由醉沟酒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