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02民初2698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5,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参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陈梦霞,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生生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33,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盐海路306号。
经营者:高金虎。
被告:盐城市亭湖区城西生生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94,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建军西路174号(2)。
经营者:高金虎。
本院在审理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生生超市、盐城市亭湖区城西生生超市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105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剩余1025元本院依法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