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090号原告南通龙田光电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腰沟头村。
法定代表人史传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鹤飞,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优特集体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幸福街道工业集中区868号。
法定代表人丁泰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慎言,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立生,江苏优特集体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原告南通龙田光电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优特集体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龙田光电仪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在庭审中表示放弃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73003××××.5)的主张。
后又于2015年5月6日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62007××××.2)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龙田光电仪器有限公司庭审中所作的放弃诉权以及后来的撤诉申请,均属于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龙田光电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1000元,由原告南通龙田光电仪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