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29号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JACKSONWIJAYALIMANTARA(黄杰胜。
委托代理人:楼奇、张亮。
被告:杭州白雪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白雪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