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刑执字第950号罪犯曹汝亭,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五日作出(2013)临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汝亭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刑期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11月16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5年4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曹汝亭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汝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
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嘉奖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曹汝亭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曹汝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汝亭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