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99-1号原告: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宁市济汶公路1号。
法定代表人:韩宇。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宋克刚。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书超。
被告:韩松,系济宁市市中区利群名酒茶批发部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松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