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民三初字第00072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曾福,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壮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罗建平,系华县中天生活厨房电器经营者,经营场所:华县新秦北路(店铺名称:华县中天生活厨房电器)。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建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