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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文强与潍坊五洲建设有限公司、潍坊五洲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潍知初字第72号
案件名称韩文强与潍坊五洲建设有限公司、潍坊五洲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韩文强,潍坊五洲建设有限公司,潍坊五洲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72号原告:韩文强。

委托代理人:刘本领,山东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山东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五洲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苑某某,董事长。

被告:潍坊五洲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强与被告潍坊五洲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潍坊五洲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文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韩文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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