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知民初349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晓巧,女,199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经理。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赵晓巧、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