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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与无锡精帅天鹅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天拓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214民初1014号
案件名称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与无锡精帅天鹅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天拓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无锡精帅天鹅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天拓电器有限公司;林艳荣;王树本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4民初1014号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YGE8F94,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赵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精帅天鹅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0586329082,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广勤路397号1号楼1113室。

法定代表人:曲增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峰,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天拓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63872558J,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桥头镇上林湖村。

法定代表人:顾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兹中,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艳荣,女,1972年9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阳原县。

被告:王树本,男,1950年2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峰,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天鹅公司)与被告无锡精帅天鹅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天拓电器有限公司、林艳荣、王树本不正当竞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小天鹅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天鹅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此款已由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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