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113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红(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网达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网达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