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滑刑初字第188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留根,男,1954年8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9月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未检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留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敦少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留根及其辩护人段永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份,被告人冯留根在未取得“周科”(周麦16)商标注册所有人河南天存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许可情况下,在位于滑县白道口镇冯村的滑县白道口嘉兴农场内私自加工生产商标为“河南天存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周科‘周麦16’”的种子899袋(每袋15公斤)。
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899袋种子共计13485公斤,合计价值人民币6742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留根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留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查获照片、到案经过、滑县农业局证明、河南天存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委托书、鉴定书及相关资质证明、白道口嘉兴农场工商注册信息、扣押小麦处理的相关证明、包装袋对比照片、滑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及被告人冯留根户籍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
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留根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核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冯留根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留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