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38号原告:胡景,男,汉族,1979年11月20日出生,住所地为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委托代理人:冯卫东,东莞市展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上海掠影惊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靖宇。
本院受理原告胡景诉被告上海掠影惊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景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景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胡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