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巴蜀人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中州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覃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清斌,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风雨。
系河南省镇平县巴蜀人家饭店经营者。
上诉人南阳市巴蜀人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蜀人家餐饮公司)与被上诉人唐风雨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巴蜀人家餐饮公司于2013年6月24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南知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巴蜀人家餐饮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巴蜀人家餐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覃涛、王清斌到庭参加诉讼,唐风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巴蜀人家餐饮公司于2015年4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巴蜀人家餐饮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阳市巴蜀人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履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南阳市巴蜀人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