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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巴蜀人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唐风雨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48号
案件名称南阳市巴蜀人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唐风雨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阳市巴蜀人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唐风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巴蜀人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中州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覃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清斌,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风雨。

系河南省镇平县巴蜀人家饭店经营者。

上诉人南阳市巴蜀人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蜀人家餐饮公司)与被上诉人唐风雨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巴蜀人家餐饮公司于2013年6月24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南知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巴蜀人家餐饮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巴蜀人家餐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覃涛、王清斌到庭参加诉讼,唐风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巴蜀人家餐饮公司于2015年4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巴蜀人家餐饮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阳市巴蜀人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履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南阳市巴蜀人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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