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知)初字第2768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燕南鹿鸣春大酒店419室。
法定代表人蒙进暹,董事长。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