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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乐泡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秀华时尚数码有限公司,深圳市星凯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04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乐泡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秀华时尚数码有限公司,深圳市星凯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乐泡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秀华时尚数码有限公司,深圳市星凯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04号原告:深圳市乐泡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超然,总裁。

委托代理人:鞠建宇,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拥军,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秀华时尚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王华敏。

被告:深圳市星凯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王华敏。

原告深圳市乐泡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秀华时尚数码有限公司、深圳市星凯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乐泡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44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022元,由原告深圳市乐泡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多预交部分人民币1022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深圳市乐泡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钱 翠 华代理审判员 潘   亮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淦(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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