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C}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97号原告:徐兴波。
委托代理人:叶关和,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剑明,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光华照明电器厂,系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郑亦琴。
被告:郑亦琴,系中山市古镇光华灯饰销售部个体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兴波诉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光华照明电器厂、郑亦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1301xxxxx.5)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兴波于2015年5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兴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兴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徐兴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