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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官林镇益佰文体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宜知民初字第33号
案件名称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官林镇益佰文体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宜兴市官林镇益佰文体用品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知民初字第33号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广场南塔13楼。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岳斐、杨照飞,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官林镇益佰文体用品商店,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凌霞路。

经营者芮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官林镇益佰文体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现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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