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165号原告林圣斌。
委托代理人赵雨民,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江文,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鑫晶玻璃门经营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徐家湾街道办袁雒村南。
负责人杨聚奎,该经营部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圣斌与被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鑫晶玻璃门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圣斌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圣斌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圣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林圣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