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三知初字第15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尚绪雷,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旭东,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省惠民县金诚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环城东路49号。
法定代表人:王毅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惠民县金诚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