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五初字第00155号原告河北文丰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权。
委托代理人于向阳。
被告边仁杰。
原告河北文丰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边仁杰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提交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告起诉时未提交。
不符合民事诉法规定的受理案件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北文丰钢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