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884号罪犯林德祥,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穗增法刑初字第6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德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2012)穗中法知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14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林德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十一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德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7次,2013年4月获得表扬;
2013年10月获得表扬;
2014年1月获得记功;
2014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
2014年7月获得表扬;
2015年1月获得表扬。
已缴纳罚金190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林德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部分履行财产刑。
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
综合其犯罪性质及履行财产刑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德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