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中法刑执字第1058号罪犯方培生,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
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汕南法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培生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因罪犯方培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11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方培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培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3次;
2014年6月获得表扬;
2014年12月获得表扬。
罪犯方培生缴纳罚金一千五百元,有困难证明。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方培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培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