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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汾湖镇金家坝舒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吴江知民初字第0054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汾湖镇金家坝舒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市汾湖镇金家坝舒乐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知民初字第005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朝江,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军,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汾湖镇金家坝舒乐超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金家坝金政路。

经营者张东生。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汾湖镇金家坝舒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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