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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延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榕民初字第365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延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郑延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36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谷伟(实习),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延花,女,汉族,系福清市江阴延花食杂店业主,经营地址福建省福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延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延花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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